2007/08/26
2007/08/16
(轉載)反對「中子創新」壟斷「台客」連署聲明
針對「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」 (以下簡稱「中子創新公司」 ) 將「台客」二字註冊為商標一事,我們對此表達強烈抗議,同時反對任何個人或團體將「台客」的詮釋權或文化意象壟斷。對於此事件,我們的聲明如下:
1. 「台客」二字並非特定個人或團體所獨創,其使用權當然也不能被特定個人或團體所獨佔。「台客」二字在台灣社會經過多次語義翻轉與文化詮釋的過程後,其意義仍無法定於一尊,關於台客的多元意象、音樂型態、生活風格,都是庶民共構的結果。同樣的,任何的文化創意都是建立於前人累積的成果上,文化創意的壟斷,將阻礙文化的創新與再生產。
2. 我們並非全然反對將「台客」二字使用於商業活動或其他商品,然而將指涉一種音樂類型與生活風格的詞彙註冊為商標,壟斷他人與此相關的創意表現與文化詮釋,前所未見。我們所反對的,是無視於庶民的創造力,厚顏宣稱「台客」一詞的正面意義為特定活動所獨力建構的傲慢姿態。
3. 造成此次風波的結構性因素,為智慧財產局對於文化現象的無知,以及在文化相關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概念上過於落伍。早在「台客搖滾嘉年華」演唱會之前,一篇名為「台客論」的網路文章已流傳多年 ( 此為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的關鍵之一) ;此外,多本學術論文、期刊論述也都對台客文化有所著墨,且於標題中早已使用「台客」二字,顯見台客風潮是一種文化過程,並不僅是「中子創新公司」的活動成效所致。對於「中子創新公司」的申請,智慧財產局原本應善盡查核工作,扮演好把關的角色,卻片面接受「中子創新公司」所提出的資料,以「所有社會風潮皆指向該公司」為由通過商標申請,對此我們表達強烈不滿。
4. 在此呼籲「中子創新公司」,公開宣布放棄「台客」二字的商標權,將文化詮釋的自由還於大眾,也為文化相關著作權的案例建立一個良好示範。否則此例一開,任何文化詞彙的使用皆有可能被有心人士所壟斷。
5. 智慧財產局應立即檢討文化相關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概念,正視文化創意與流行詞彙的公共性。對於可能發生疑義的申請案,應蒐集完整資訊,並邀集相關專業人士成立諮詢小組,謹慎面對案件的審理,以避免再度發生類似的事件。
發起團體:媒體改造學社、AMG另類媒體發電機。